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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党支部会议 议事规则

    时间:2025-02-25 15:24  点击:

    唐山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党支部会议

    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二级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促进二级党组织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根据学校党委《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党字〔2024〕65号)精神,结合教科所实际,制订教育科学研究所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科所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支部会议先研究再提交所务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党支部要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所务会议决定。党支部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术组织、研究机构、会议组织等的引导,严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

    第二条  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组成人员为党支部所有党员。根据议题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支部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工作等有关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条 党支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决策内容


    (一)有关党的建设等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

    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决议决定,研究制定落实意见。

     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重点任务。

     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研究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发展教工党员,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重要事项。

    第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研究决定党支部组成人员工作分工。

    第十  研究决定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措施。

    第十  审定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校党委的报告和文件等。

    第十  研究决定党内表彰、组织处置、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  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  其他需要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二)涉及教科所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支部会议先研究再提交所务会议决定的内容

    第十 教科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改革措施。

    第十  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事安排、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等。

    第十  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九  年度预决算、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劳酬分配、福利待遇、重大设备采购、项目建设等事项。

    第二十条  需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教师引进聘用、职称评聘、会议组织、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党支部要先审核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 研究论坛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的政治审核。

    第二十  教职工引进考核、职称评审推荐、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聘用前的政治把关。

    第二十  其他需要由党支部审核把政治关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 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一般由党支部委员或者党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

    党支部会议先研究再提交所务会议决定的议题,一般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所长审核,党支部书记确定。

    提出的议题应在会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选择方案或具体措施的相关材料。会议只讨论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做临时动议。

    第二十 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党支部委员沟通酝酿,必要时与全体党员沟通酝酿。

    党支部先研究再提交所务会议决定的议题,党支部会议研究前要经过充分沟通酝酿。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负责谁协调”的原则,根据议题涉及内容在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委员及全体党员范围充分酝酿;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均应在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前与所长充分沟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第二十  由议题提出人员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主要领导要善于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不在与会人员发言前表态定调,不搞“一言堂”。

     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才有效。因故不能到会人员不能委托他人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涉及多个事项,以及研究干部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奖惩事项等应逐项、逐个表决。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结果,对所议有关党的建设等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做出决定;对所研究需所务会议或学校相关业务单位决定的事项予以通过或提出意见。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或暂缓通过,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调整修改后,另行开会讨论决定或通过。


    第四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明确落实到责任人,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要指定相关责任人负责协调、督办有关决定落实,按照会议要求,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如果在执行中发现事项的决策有不妥之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在支部会议做出新决定前,任何个人不得对原决定做出更改或不予执行。

    第三十条  支部会议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及时撰写会议纪要,经支部书记签批后存档备查,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对不同意见予以保留备案。

    第三十  在与会人员缺席的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缺席人员及时通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三十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如有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泄露保密的内容。

    第三十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重大利益关系,本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  与会人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支部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党支部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的议事规则,要报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备案。

     本规则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教科所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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