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研究所所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科学研究所的议事程序,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所内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唐山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党字〔2024〕67号)精神,结合教科所实际,制订教育科学研究所所务会议(以下简称所务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所务会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所务会议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所务会坚持集体议事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务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定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三)严格执行原则。所务会决议形成后,要无条件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
(四)回避原则。所务会议事,如某议题涉及参加会议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五)保密原则。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会议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等涉密事项、重大事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条 所务会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贯彻落实学校教育科研方面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涉及教科所的议决事项;
(三)讨论研究教科所职能范围内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以及向学校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讨论研究教科所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讨论研究教科所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讨论研究并提出教科所机构设置、人员调整的建议;
(七)讨论研究教科所人员聘用、调动、晋升、考核、奖惩、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事宜;
(八)听取教科所班子成员和相关工作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需要教科所研究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所务会在确定议事决策范围的基础上,要根据学校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列入教科所“三重一大”讨论决策范围的事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方案、制度的制定;
(二)对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三)教科所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从教科所人员中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等事项;
(五)教科所科级机构设置、调整、变动及人员配备;
(六)教科所人员聘用、调动、晋升、考核、奖惩、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所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所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所长召集并主持,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所长请假。
第七条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教科所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可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所务会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负责汇报,实行一事一议。无特殊情况且未经所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九条 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表决方式分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三种方式。
第十条 所务会研究讨论议题时,所长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须由所务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在讨论决策教科所“三重一大”事项时,会议成员应逐一表态,如有需要,也可以进行投票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沟通后再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三条 如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所务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所长与相关班子成员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所务会报告。
第十五条 所务会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所务会讨论情况、议定事项由专人做好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由所长签批后存档。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所长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办公室人员负责所务会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教科所所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所长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科学研究所所务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唐山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