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教科所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教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二条 重大决策是指事关教科所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党员干部教师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教育科学研究所依法履行国家、省、市等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决策与方案,涉及教育科学研究所发展的汇报、报告、请示事项。
2.教育科学研究所的发展规划及年度的工作计划。
3.教育科学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福利待遇、人事与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
4.教育科学研究所内部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或撤并。
5.教育科学研究所内干部队伍的建设、教育科学研究所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
6.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职员工政治思想工作及统战、安全工作。
7.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职工的聘任、职称晋升人员的推荐。
8.突发事件、紧急事件以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9.重大的活动接待与外事交流活动安排。
10.其它认为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人员奖惩
1.教育科学研究所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2.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职工的处分和处理。
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
1.教育科学研究所的基础教育论坛工作。
2.教育科学研究所的新设科研项目,以及大宗的科研设备设施的添置。
3.教育科学研究所对外的合作项目。
4.其它认为需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1.教育科学研究所年度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策情况。
2.凡教育科学研究所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额度的经费使用和安排。
3.教育科学研究所人员经费的调整。
4.对未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需经教科所班子讨论。
5.其它应当由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由教科所成员,向所长提出,经所长确定后,列入所务会议题。会议之前,班子对提交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
第七条 讨论议题时,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充分发表意见。凡涉及到多项议题要逐个发表意见。
会议讨论决定时,每个参与者要明确表明意见。凡需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个事项,必须逐项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所长可以根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或暂缓决策的决定。在决策中对少数人提出意见要慎重考虑。事后经过沟通协商后,再提交所务会议决策。
凡遇上突难急情况、须请示所长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廉政风险预警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人是廉政风险评估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 “三重一大”事项的廉政风险预警评估工作。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
1.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2.是否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
3.是否会损害广大师生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
4.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不廉洁问题发生的机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
5.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
第九条 凡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凡因故未出席,则事先向所长口头或书面转达意见,由所长将意见带入所务会。
会议记录应完整,充分体现决策的过程,对于决策的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条 凡经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工作分工与职责,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学校反映。但一旦形成决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除了有特别意外的紧急情况外,须复议后执行新的决定。
第十一条 凡需上报的重大事项,需学校领导同意批准执行,获准后按规定执行。若未批准,则由所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教科所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条)《唐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教科所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教育科学研究所接受校党委、校纪委、校工会对本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是所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该按时完成落实。对于落实执行的情况,适时向所务会汇报。
所长指定人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未出席的由专人负责传达通报。
接受学校纪委对会议决策过程的监督,决策之后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备案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给教科所以及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对给教科所以及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上报学校依法依纪追究。
第十七条 凡所务会议决策的议题,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以及实施情况,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备案。每学期结束前由所长指定专人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严格依据学校党委规定并结合教科所实际制定,并报学校纪委办、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科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教育科学研究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教科所
2024年9月30日